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加强学校信息网络服务的管理,规范大学生使用网络的行为,确保网络信息与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关于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包括手机等其它通讯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内容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毁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散布虚假和欺骗信息的或者散发恶意信息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合法权益的;
(八)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煽动非法集(聚)会、游行、示威以及其它群体性活动,破坏学校稳定,散播对学校有不良影响言论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使用网络扫描和端口扫描软件,加大网络负担,刺探网络漏洞的;
(四)向其它计算机发送危及安全的“黑客”程序(如特洛伊木马程序等),非法进入或企图控制对方计算机,危害网络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盗窃单位或他人的计算机及配套的设备;
(二)盗窃或损毁光缆、电缆、端口等设施;
(三)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四)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电缆、端口;
(五)使用爆炸、燃烧、短路、断电等手段,对计算机或主要硬件设备进行机构性破坏。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五条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构成违法犯罪者,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的行政处分,由学生处和有关学部进行查处,学院网络中心、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给予协助。
第八条 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上报学生处、保卫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