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贵宾汇手机app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6浏览次数:55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按由轻至重排列):(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的时间为一年或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或煽动学生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静坐、示威等活动;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参与邪教、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或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故意犯罪并被处以刑罚(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人民法院处以刑罚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收容审查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赌博活动的组织策划者,一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以及销赃者,视其涉案金额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500元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1000元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1000-2000元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作案两次以上且累计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团伙作案的为首分子和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加重处分;
(八)窝赃、分赃、销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情节严重的除学院给予相应处分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集体宿舍、教学区等公共场所内的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或有意涂污,对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责令其清理整洁并负责支付修复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拒不承认错误者除支付相关费用外,予以加重处分。
(二)故意损坏门窗、宿舍家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破坏园林、绿化设施者,除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院公共设施或教学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损坏公共财物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凶报复者,作如下处理:
(一)对打群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或参与校内外人员组织、策划的打群架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
1.   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罚。
2.   致他人轻伤者,除承担医药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除承担医药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打架者提供器具者:
1.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中,凡持械行凶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学生酗酒、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校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欺骗、辱骂、恐吓、威胁教职工、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殴打教职工、执勤人员者,从严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以上各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非法组织(同乡会、帮派组织等)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公共道德,提倡精神文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集体宿舍内嫖娼卖淫或容留他人嫖娼卖淫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二)到异性集体宿舍留宿或容留异性在集体宿舍内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贩卖或传播国家禁止的、淫秽的图画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院内外计算机上进行网络传播者,加重处罚。
(四)在校外有本条所列行为者,经查证属实,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擅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学业成绩单等其它材料的,转借或冒用票据、单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第十二条 对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节数者,按照《银河贵宾汇手机app学生考勤与课堂纪律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场规定,考试(含考查、测验)有作弊行为者,按照《银河贵宾汇手机app学生考试纪�与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住宿管理及生活秩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学生宿舍的家具、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损失外,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宿舍存放违禁电器,予以没收,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使用违禁电器,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明火、私自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学生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利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引起宿舍纠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酗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吸烟,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记入档案。携带或私藏烟等,予以没收当场销毁,与吸烟同等处分。
(十)不按规定时间归寝、影响他人休息者,或迟归时谎报假名、假报部(系)与年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内擅自调整床位或校外租借房屋居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携带管制刀具、各种枪支的,除由学校暂托管刀具、枪支外,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司法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作息制度及学生宿舍值班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违反课室规则、实训室规则或场馆规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旅游业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三)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按照《银河贵宾汇手机app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以行贿、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事件查处者;
(二)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认错态度差者;
(四)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五)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或者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六)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七)违纪群体事件的组织、策划者;
(八)吸毒、贩毒人员;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凡受学院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取消本学年一切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处分学生的审批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违纪行为(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查实、处理。
(二)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和报批程序。
1.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等行为严重者,由学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会签,最后由教务处批核。
2.学生违纪、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凶报复,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涉及政治问题等严重者,由学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会签,最后由学生处批核。
3.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部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和教务处会签,院长批核。开除学籍的还须经院务会研究决定,院长批核后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决定的公布与执行
1.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部公布;
2.对违纪学生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公布;
3.对无故旷课给予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公布。
4.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公布。
5.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部决定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学生家长通报。
6.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处负责归入学生档案。
7.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的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特殊情况须报院务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