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配课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4周前,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学院的总体安排,并经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讨论汇总后,合理编制下一学期的教学进程表和校历。“教学进程表”一经审定,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 (二)确定下学期“教学进程表”后,教务处将下学期教学任务连同“教学进程表”一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或系负责人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师任教条件、教师教学特长进行合理配课。各二级学院应把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授、副教授、讲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干课程主讲,防止教师个人自由选课。 (三)教学任务分配的一般原则:职业技能课和职业基础课由该专业所在系承担;职业素质课由素质课所归属的二级学院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分配到相关的二级学院承担。有关教学任务分配中的一些问题,由教务处负责协调解决。对于明确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的教学任务,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对于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其教学任务由其所能胜任课程的二级学院优先负责配课,配课课时量的标准由人事处制定。 (四)各二级学院应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开设的上一学期第16周前,落实好教学任务,制定本学院教师教学任务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配课计划。对于不符合授课资格或不符合教师教学工作量规定要求的,由教务处提出意见通知各二级学院进行调整。 第二条 排课 (一)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的一周前协调并监督各二级学院排定下一学期的课程表。 (二)排课的基本原则:按照教学规律和课程性质,以及学生的学习负担、教室容纳量、实验室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 (三)课表排定后,开学两周内不得变动。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两周后调整课表:任课教师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需调换教师,而调换后教师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等。 (四)为了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课表运行期间,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随意调课、停课。 第三条 调课 (一)属下列特殊情况者,教务处可予以办理调课 1.教师因公(凭二级学院、教务处等单位出批条)、病假(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参加业务进修(集中面授课,考试等,有进修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2.学院因特殊情况临时调整教师的工作安排。 3.因临时重要教学活动的需要。 (二)调课的手续 教师因以上第一条情况需调课时,应提前两天由本人登录教务系统填写《个人调课申请》,报经学生班级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若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时,教师应及时电话报告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应急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调课手续。 因以上第二、三条原因需调课时,由教务处与二级学院协商处理。 (三)经批准的《个人调课申请》,由教学主任通知学生。 (四)教师因公、因病或因事超过一周而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可由二级学院提出安排意见,选派其他教师或外聘教师代课,但须经二级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能执行。 (五)任何教师不得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调课、代课、停课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停课处理 学院自开学起至学期结束,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及计划内休假外,不得随意停课,特殊情况需停课时,必须由学院领导下达书面指示方可执行。全校停课不得超过两天以上。停课后不再安排补课。 (七)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作为对二级学院的考核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