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生所在学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再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生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跨省转学的,须由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五、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含转学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年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的市(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转学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汇报材料、转出(入)院校一级审核意见和高教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
转学办理流程